中国乳业 ›› 2024, Vol. 0 ›› Issue (4): 101-105.doi: 10.12377/1671-4393.24.04.19
徐晓君
XU Xiaojun
摘要: 乳业企业数据财产权作为一种新型权利,在财产权之上具有法律的引致条款,但却并没有足够明确的法律为其提供裁判依据,在新的利益诉求下,其中权利转化过程应以“确认”“定型”“论证”在裁判过程中层层递进,乳业企业的司法困境在一定程度上与法律关系的运用密切相关,若不当的适用法律方法,会对案件的裁判造成诸多影响,因此,要加强众多法律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。
[1] 姬蕾蕾. 企业数据纠纷的裁判规则研究——以数据类型化为视角[J].求是学刊,2023,50(2):135-150. [2] [美]弗里德里克·肖尔.像法律人那样思考:法律推理新论[M].雷磊译.北京:中国法制出版社,2016. [3] 冯晓青. 数据产权法律构造论[J].政法论丛,2024(1):120-136. [4] 雷磊. 法教义学与法治:法教义学的治理意义[J].法学研究,2018(5):767. [5] 孙光宁. 法律解释方法在指导性案例中的运用及其完善[J].中国法学,2018(1):99-101. [6] 陈金钊. 过度解释与权利的绝对化[J].法律科学(西北政法大学学报),2010,28(2):29-36. [7] 孙跃. 指导性案例与抽象司法解释的互动及其完善[J].法学家,2020(2):103-117,194. [8] 张斌峰,李杨.当代中国法律论证型式的示范性研究——基于“于德水案”的实证分析[J].学术交流,2016(9):77-82. |
[1] | 杨辉, 焦燕妮, 孙金莹, 郗茜. 乳文化对于黑龙江省乳业企业发展的效应研究[J]. 中国乳业, 2019, 0(3): 8-12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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